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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余香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余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70号罪犯罗余香,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余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罗余香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人民币224996.4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8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翁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余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余香已缴纳退赔金人民币7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退赔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余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余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余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余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