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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录成、张军虎与刘宏恺、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录成,刘宏恺,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录成,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宏恺,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宋梅,女,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董录成、张军虎诉刘宏恺、宋梅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宏恺、宋梅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梅在工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的账号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现拟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梅在工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工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