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郭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郭胜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29号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郭汝宾,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男,汉族,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郭胜利,男,汉族,成年,住。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郭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未��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