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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幼祥与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国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幼祥,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国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864号原告:孙幼祥,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大生村。法定代表人:赵海全。被告:陆国伟,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幼祥诉被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国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