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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小刚、严德山与何学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刚,严德山,何学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455号原告:张小刚,男,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严德山,男,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何学舟,男,住武威市。原告张小刚、严德山与被告何学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小刚、严德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小刚、严德山申请撤回对何学舟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刚、严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小���、严德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