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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姜涛与李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李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35号原告:姜涛,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李强春,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姜涛与被告李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姜涛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涛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强春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姜涛负担。审判员  覃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