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姜涛与李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李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35号原告:姜涛,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李强春,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姜涛与被告李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姜涛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涛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强春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姜涛负担。审判员 覃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