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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罗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罗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795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2913L。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华,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