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罗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罗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795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2913L。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华,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