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元庆、李贵霞、吴庆生、吴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元庆,李贵霞,吴庆生,吴延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761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女,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吴元庆,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贵霞,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号。被告:吴庆生,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吴延龙,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元庆、李贵霞、吴庆生、吴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元庆、李贵霞、吴庆生、吴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