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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瑞诉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西安外事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7102行初856号原告李瑞,女。委托代理人李进方,男,系原告李瑞之父。被告西安外事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江,教师。委托代理人鲁卫,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瑞诉被告西安外事学院(以下简称外事学院)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2016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6)陕7102行初12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瑞的起诉;原告不服,于2016年12月27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20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7)陕71行终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22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瑞委托代理人李进方、被告外事学院委托代理人刘长江、鲁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诉称,原告于2011年9月至2015年7月在被告处就读护理学本科专业,并于2015年7月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载明原告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编号为127131201505011961。根据被告向原告发放的《毕业证书》,原告已经修完全部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然而,被告作出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证书的行政行为,理由是被告依据《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原告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超过5门,虽然补考通过,但仍然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被告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但没有调查具体情况,更没有向原告送达相关决定,故被告作出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证书的行为应属违法。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应当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由被告向原告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不授予原告李瑞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授予原告李瑞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李瑞补发学士学位证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2016)陕7102行初1223号行政裁定书、(2017)陕71行终96号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证明被告应该给原告发放学士学位证书。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2.原告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其单位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综上,其单位的《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合法有效,未向原告颁发学位证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外事学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陕学位[2009]12号《关于西安外事学院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批复》、陕学位办[2010]13号《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10年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批复》。证明被告具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和职责;2.西外院教[2009]17号《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外院教[2012]27号《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西安外事学院、医学院官网截图、《西安外事学院学生手册》。证明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合法有效,被告制定的《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在校内进行了公开;3.李瑞本人成绩单、西外院教[2015]7号《西安外事学院关于授予2015届3449名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西外院教[2015]7号决定)。证明结合第二组证据,原告李瑞不及格课程总共有9门,李瑞成绩不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原告起诉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原告李瑞在被告外事学院就读护理学本科专业,其在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学期,2012-2013第一学期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达到6门。2012年9月18日,被告外事学院作出西外院教[2012]2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该细则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6.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超过(含)5门次以上者…”。2015年6月15日,被告外事学院作出西外院教[2015]7号决定,该决定称:“…授予护理学专业刘嫣等230名毕业生医学学士学位:…刘嫣、魏婷、刘永慧…,此决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该决定中并无原告李瑞。2015年7月1日,原告取得被告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位证书。原告对此不服,故提起上述请求。另查明,2009年6月1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学位[2009]12号《关于西安外事学院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批复》称:“…经组织专家考察、评审,省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批准你校于2009年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批准你校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新闻学、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财务管理等6个本科专业于2009年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请你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0年6月11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学位办[2010]13号《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10年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批复》称:“…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省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西北大学等26所高校的75个本科专业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其中包括西安外事学院的艺术设计、物流管理、护理学、市场营销四个专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九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该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基本原则基础上,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和职责,被告外事学院根据该授权制定的《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属于学术自治范畴,原告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达6次,被告依据《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未向原告李瑞颁发学位证书并无不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理时审 判 员  武志敏代理审判员  翁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