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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65年11月1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1月1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