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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乔辉、方甜、白忙利、高宏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乔辉,方甜,白忙利,高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住址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权县卫,任行长。被执行人乔辉,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方甜,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白忙利,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高宏玲,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乔辉、方甜、白忙利、高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28执4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