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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烟台泰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泰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烟台泰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14号。法定代表人:赵四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广,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鲁东大厦201-204.法定代表人:姜清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炳巨,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文登区界石镇昆嵛路54号。负责人:蔡凤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原告烟台泰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需要,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4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烟台泰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泰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侯成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