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权世玉申请执行周伟、张胜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世玉,周伟,张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权世玉,男。委托代理人权鲁智,男。被执行人周伟(又名周宏),男。被执行人张胜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世玉与被执行人周伟、张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