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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权世玉申请执行周伟、张胜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世玉,周伟,张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权世玉,男。委托代理人权鲁智,男。被执行人周伟(又名周宏),男。被执行人张胜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世玉与被执行人周伟、张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