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羁押前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大埔县看守所。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因透支信用卡,急于还款,便产生了通过偷盗摩托车卖钱来偿还欠款的念头。在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4日间,其采用剪开摩托车电门锁线后接线的方法,在大埔县三河镇、茶阳镇等地,分别实施盗窃作案二宗(其中一宗未遂),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的蓝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共计人民币900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乘坐蓝牌车从梅县出发,于当晚22时许到达大埔县,在街道上闲逛寻找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因街上行人较多,遂其在附近偏僻角落休息,伺机作案。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步行至烈士陵园老牌坊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型号:FTXXXXH-XE,车架号:LKBCHCFB6FXXXXXXX,发动机号:LVXXXXXX,价值人民币9009元),其靠近后用手摇了一下车把,发现无报警器,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黄色剪刀,剪开摩托车电门锁线路,通过接线的方式接通线路(可以随时电动打火),后借助附近的砖头、木板将摩托车推上公路,打着火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帽子、口罩,骑着摩托车途径街道,电站,走国防公路沿方向,回到其经营的“阿钟摩托车店”(二手摩托车店)。几日后,其在该店将盗窃来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顾客,赃款被钟某某用来还信用卡欠款。2、2017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从其经营的二手摩托车店出发,乘蓝牌车在当晚21时许到达大埔县某开发区,伺机再次作案。被告人钟某某先是躲在一未完工的楼房内休息,到次日凌晨2时许,其见盗窃时机成熟,便带上黑色毛质帽子、蓝色一次性医用口罩(均已依法扣押)到开发区街道上寻找目标实施盗窃。被告人钟某某发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某开发区楼下的巷子里的一辆红色锦宏牌三轮摩托车(型号:JHXXXH-B,发动机号:XXXFMK-A*FXXXXXXX*,价值人民币3900元)后,其先用手推动摩托车,意图将摩托车推到偏僻地方用随身携带的黄色剪刀(已依法扣押)剪开线路后接通电源盗窃摩托车。其在推动三轮摩托车的过程中即被巡查的民警发现,后其慌忙丢弃帽子、口罩、剪刀等,弃车逃跑,被民警现场追堵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诉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摩托车一辆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综合材料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业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交),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9009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李志荣。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帽子一个、口罩一个、剪刀一把,依法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敏如人民陪审员 何云鹏人民陪审员 钟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