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屈智明与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智明,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义,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樟树陇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段绪培,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屈智明因与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屈智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义,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屈智明除在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进行牙齿正畸外,此后又因其自身出现颞下颌关节紊乱病,并伴牙龈炎、继发龋。该自身疾病是否对屈智明的伤残具有一定原因力,需要查明。另外,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鉴定资料也并非出自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造成屈智明伤残是否系该服务中心医疗行为所致,其因果关系也需进一步查清。原审仅以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屈智明的病历卡、牙模丢失,导致司法鉴定无法鉴定为由,便认定其应负主要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铁英审判员 宁少军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优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