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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恢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田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田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恢6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被执行人:田剑,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增法刑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田剑履行支付5000.00元欠款的清偿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田剑银行存款2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83执恢65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刘伟宗审 判 员  黄伟明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