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宝海、李学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349号申请人:山东省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宝海,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郑宝海名下银行存款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