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0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森、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718号申请执行人:刘森,男,汉族,被执行人: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2244841G。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森与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07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