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郭志忠、池小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郭志忠,池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49号申请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42号。负责人:高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睿,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志忠,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被申请人:池小丽,女,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定襄县。申请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志忠、池小丽银行存款911579.14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小微企业���融服务促进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志忠、池小丽银行存款911579.14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