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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秀峰与蒋宝军、王荣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峰,蒋宝军,王荣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秀峰,女,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蒋宝军,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海林市。被执行人:王荣瑛,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海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6.8万元(本金)。执行中,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秀峰向本院提交申请,因移民无力申请执行,要求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金银花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