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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易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易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易,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大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添伍兰庭6楼2门302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成满,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易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付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易及其辩护人张宇、张成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杜易隐瞒其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区石油家园124楼2门2602室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之后,被告人杜易将骗取的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易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易所提的其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应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孙某存在过错的辩护观点,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杜易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杜易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杜易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卢京华。上述判决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小明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