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远江与陈卡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江,陈卡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100号原告:胡远江,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卡媚,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胡远江诉被告陈卡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胡远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远江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远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远江负担。审 判 员 陈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