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春华与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华,张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905号原告:郝春华,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邹平县开发区三小教师,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春华,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邹平县开发区三小退休教师,住邹平县。原告郝春华与被告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郝春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春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郝春华负担。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戎孝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