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陈后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陈后生,付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58号申请人: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经营场所: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经营者:刘兴刚,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陈后生,男,1963年1月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申请人:付德雨,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址不详。申请人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后生、付德雨名下价值21665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兴刚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后生、付德雨名下银行存款2166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03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