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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凤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珍,陈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女,1948年5月13日出生,首钢第一耐火材料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执行张凤珍与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陈红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张凤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陈红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