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付威与吴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威,吴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339号原告张付威,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凯,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明,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张付威诉被告吴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付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付威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威撤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张付威承担。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母红梅人民陪审员 高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