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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付威与吴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威,吴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339号原告张付威,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凯,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明,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张付威诉被告吴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付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付威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威撤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张付威承担。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母红梅人民陪审员  高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