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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博民执字第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文烁、冯延(衍)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烁,冯延(衍)新,冯乃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博民执字第569号之二申请人:任文烁,男,199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八一博山区。被执行人:冯延(衍)新,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冯乃泉,男,1932年1月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淄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冯乃泉、冯延(衍)新(或存于其配偶魏美名下)存款32093.78元(本金10559.67元,迟延履行利息21534.11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乃泉、冯延(衍)新(或其配偶魏美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