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瑞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瑞明,XX,李钻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瑞明,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审被告:李钻连,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林瑞明因与被上诉人XX、原审被告李钻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73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瑞明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李钻连是居住在福州市,本案管辖无论适用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均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XX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XX主张李钻连、林瑞明应向其偿还借款本息,XX为接收诉讼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福建省××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县,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