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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县支行、胡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县支行,胡翠琴,王海生,李立保,郭翠香,蔡丛林,宛寅寅,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36号凤凰城小区19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7557409W(1-1)。法定代表人:张成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翠琴,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海生,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立保,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郭翠香,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蔡丛林,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宛寅寅,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唐琦,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翠琴、王海生、李立保、郭翠香、蔡丛林、宛寅寅、唐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翠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庐江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翠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庐江县支行的62×××53账户存款6048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军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条文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