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道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道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4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道宁,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籍贯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同年5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道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道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罗道宁驾驶一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行至207国道阜平县押车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罗道宁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指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罗道宁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罗道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罗道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罗道宁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冀F×××××”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行至207国道阜平县押车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罗道宁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日被告人罗道宁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罗道宁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道宁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乙醇含量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及违法犯罪三联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道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道宁驾车逃逸。被告人罗道宁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道宁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道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拴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