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某、刘翠平等与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翠平,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797号原告:马某。原告:刘翠平,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系马某母亲。被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嘉祥县盛世花园门东B区14号。原告马某诉被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