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渊与孟门镇郭家山村岭上自然村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渊,柳林县孟门镇郭家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渊,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柳林县孟门镇郭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798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渊与被执行人柳林县孟门镇郭家山村岭上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林县孟门镇郭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林县孟门镇郭家山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43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