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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海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海朝,姚亚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0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业路南段东侧东泰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王俊岭,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朝,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生,住许昌县。一审被告:姚亚锋,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朝、一审被告姚亚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