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慧萍公民身份号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慧萍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499号被拘留人:蔡慧萍公民身份号码:临海市河头镇三合村2-16号本院在执行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必旭、蔡慧萍(2017)浙1023执499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蔡慧萍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