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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易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易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251号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55-25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易博,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易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