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57号原告:郭某某,男,1970年6月生,汉族,六枝工矿(集团)化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六枝特区(化处矿职工宿舍),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凤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