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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57号原告:郭某某,男,1970年6月生,汉族,六枝工矿(集团)化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六枝特区(化处矿职工宿舍),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凤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