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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得乔与冯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得乔,冯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 长   庭 长   主审人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03号原告:陈得乔,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冯昆,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得乔与被告冯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陈得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得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得乔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元,由原告陈得乔负担。审判员李纪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淑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