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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于某某等6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于某某,弓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11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弓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穆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于某某等6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建证字第316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