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秋华与阙文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华,阙文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388号原告:张秋华,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阙文姑,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华与被告阙文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秋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秋华负担。审 判 员 林维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