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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林志强、陈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林志强,陈容芳,陈智清,许志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544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江东路211号。负责人:曾亚龙,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子豪,男,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系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林志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容芳,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智清,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许志粦,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被告林志强、陈容芳、陈智清、许志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以林志强、陈容芳、陈智清、许志粦已经归还本案讼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自愿撤回对林志强、陈容芳、陈智清、许志粦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76.5元,减半收取计2238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丹丹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