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成钱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成钱,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池方辉,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钱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成钱及其辩护人池方辉到庭参加诉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罗成钱在未取得期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购置屏幕显示器、电脑等物,聘用人员进行结算、跑单业务,将自己位于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785号的欧脉汽车美容连锁店二楼布置成期货交易场所,以先行垫资,再每日结算款项的方式,供屈某,4、谢某、夏某、马某、林某对等人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手续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445921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成钱于2016年3月3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成钱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成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屈某,4、谢某、夏某、马某、林某对、王某、肖某,4证言,函件,结算表,期货交易记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立功材料,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钱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成钱犯罪后能自首并有立功表现,且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成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成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亮君人民陪审员 裴 伦人民陪审员 毛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琼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