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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包立红与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立红,林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974号原告:包立红,女,196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林虹,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包立红与被告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包立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包立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立红负担。审判员  李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