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掖市海峰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傅明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海峰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傅明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00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海峰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系该公司法务专干。被执行人傅明远,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个体户,住敦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海峰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