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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某申请执行张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现年63岁,住文县。被执行人:张某,男,现年18岁,住文县。申请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2017)甘1222民初374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张某自愿向原告白某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500元。申请人白某于2017年7月21日领取执行款项共计2500元。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甘1222执137号执行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玉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