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峰与苗磊、苏永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峰,苗磊,苏永超,周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凡舒,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豹,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永超。原审被告:周秀芝。上诉人张峰因与被上诉人苗磊、原审被告苏永超、周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峰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上诉人张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