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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翠芝与张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芝,张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697号原告:徐翠芝,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杨振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被告:张民英,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徐翠芝诉被告张民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文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翠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翠芝起诉称:2004年8月7日,被告张民英与其丈夫张根满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0.8%,但被告从未支付利息,并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从2004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民英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7日,被告张民英与其丈夫张根满向原告徐翠芝借款32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款利率约定不明,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将利息请求变更为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另查明,被告张民英与张根满于2007年5月23日离婚,张根满于2015年12月9日去世。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离婚登记申请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了被告张民英、张根满共同向原告借款32000元的事实。原告按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但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不明,也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依法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翠芝借款32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翠芝负担398元,被告张民英负担3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