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建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35号罪犯薛建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9)淄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2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5月30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薛建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建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薛建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