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姚某与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97号原告:姚某,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金某,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姚某与被告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泽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