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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姚某与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97号原告:姚某,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金某,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姚某与被告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泽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