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苑占放、张永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占放,张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苑占放,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永安,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苑占放与张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永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苑占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永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苑占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永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苑占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