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金葫路子荆公寓1楼。法定代表人:康义霞,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华,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伟在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蜀中园有商业服务房两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商业服务房两间,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云杰 关注公众号“”